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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容、化妆、美发师鉴定须知
发布日期:2012-02-22 字体显示:
 

美容、化妆、美发师鉴定须知

一、初级美容、化妆、美发师申报条件:

1、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

2、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;

3、本职业学徒期满。

二、中级美容、化妆、美发师申报条件:

1、获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(工种)工作1年以上的,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

2、连续从事本职业(工种)工龄满6年以上的;

3、获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(工种)工龄满2年以上的;

4、获得经劳动保障行部门审核认定的,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术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生,或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生。

注:以上两年制本职业(专业)院校在校生可提前6个月参加鉴定,三年制本职业(专业)院校在校生可提前一年参加鉴定。

三、高级美容、化妆、美发师申报条件:

1、获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(工种)工龄满1年以上的,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

2、连续从事本职业(工种)工龄满10年以上的;

3、获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(工种)工龄满2年以上的;

4、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,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技能学院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,或取得高等职业院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。

注:本职业(专业)院校在校生可提前一年参加鉴定。

鉴定费用:

初级300/人、中级400/人、高级517/

报名材料:

报名表2张、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各2份,原有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2份,工龄证明1份,黑白2寸照片5

联系电话:51409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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