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提高失业人员、农村富余劳动力及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,促进就业和再就业,根据中央、省有关文件和国发[2005]23号、厦委[2003]22号、厦劳社[2006]28号、厦劳社[2006]244号、厦劳社[2006]228号等文件精神,受市劳动保障局和相关部门委托,市就业训练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失业人员、农村富余劳动力及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。具体办事细则如下:
一、承担本市籍失业人员、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退役士兵的培训机构
1、市、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(共7家);
2、市高级技工学校、厦门市第二技校;
3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23家社会力量办学机构;
4、市和各区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报名窗口。
二、再就业培训对象
1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就业转失业人员,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;
2、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、本市户籍待岗军嫂和征地后“农转非”的未就业人员;
3、本市常住户口的退役士兵(含本市农村籍退役士兵);
4、本市环东海域退养渔民。
三、职业培训补贴
对有能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、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,参加具备资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,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。
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的生活困难对象(持《再就业优惠证》中的“4050”人员、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),由本人提出申请可采取免收培训费的帮扶措施。
再就业培训标准原则上初级培训、鉴定项目不高于600元;中级培训、鉴定不高于800元;高级培训、鉴定不高于1200元。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市场急需(紧缺)工种的技能培训项目,不高于1600元。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,不得重复申请。
各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后半年内汇总学员下列之一就业证明材料,及时送市训练中心审核,审核通过后学员可凭培训发票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《结业证书》或《职业资格证书》到其参训机构领取培训补贴。
经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的劳动合同文本;
缴交社会保险记录(培训结束后半年内);
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证明;
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小型企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证书;
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相关证明;
社区劳动组织出具的就业证明;
已实现就业的其他证明。
四、必备材料
本人《再就业优惠证》或《失业证》或《低保证》,退役士兵持《退役证》,待岗军嫂证明等。
身份证复印件;
一寸相片3张;
填写失业人员、农村富余劳动力或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申请表。
五、培训流程:
报名 —> 审核 —> 申报 —> 培训 —> 考核(鉴定)、办证 —> 申请 —> 就业 —> 领取 —> 归档、分类、统计
六、办事时限:
申报时间:随到随办;
开班时间:招生满即开班;
发证时间:结业证书考核合格10天内发证,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日期核发。
办事地址:
- 再就业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 劳动力市场大厦三楼304室? 就业培训指导科
- 退役士兵培训 劳动力大厦三楼320室 外来务工人员培训科
办公电话:再就业培训(5063639)、退役士兵培训(5055663)
监督电话:5059501 5086656 邮编:361012 |